時間:2007-12-10 來源:武漢網 作者:whw 我要糾錯
1、什么是社會保險?實行社會保險有什么意義?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因年老、患病、傷殘、死亡、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就業,本人和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它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何區別?
答:(1)屬性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推進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和非盈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具有自愿性和盈利性。
。2)對象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以勞動者為保險對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勞動者在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商業保險則以自然人為對象,其作用是投保人達到一定年齡和發生人身事故后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3)給付標準不同。社會保險著眼于長期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給付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商業保險著眼于一次性經濟補償,給付水平只考慮被保險人繳費額的大小,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4)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商業保險則由商業性保險公司自主經營。
3、哪些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答:根據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本市城區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幫工和流動就業人員(包括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均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4、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包括哪些人?
答:外來務工人員指各類企事業單位招用的非本市城鎮戶口的職工,包括武漢市農村戶口、外地城鎮戶口和外地農村戶口的職工(含臨時工、季節工)。
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指武漢市農村戶口、外地城鎮戶口和外地農村戶口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幫工和流動就業人員。
5、哪些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市城鎮各類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外國人及港澳臺就業人員除外)都應參加失業保險。
6、為什么不參加社會保險是一種違法行為?如何處罰這種違法行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不參加社會保險即屬違法。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瞞報繳費基數或逾期繳費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欠繳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7、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什么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單位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3%,職工每月按本人繳費工資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單位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0%,職工每月按本人繳費工資的6%繳納基本養成老保險費。企業以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業主、流動就業人員: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標準可以根據《2002年個體工商戶業主、流動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選擇確定;個體工商戶幫工:每月按繳費工資基數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另由業主為其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標準可以根據《2002年個體工商戶幫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選擇確定。
外來務工人員:比照個體流動人員繳費比例及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8、用人單位和職工按什么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繳費工資基數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用人單位按2%比例繳納;職工個人按1%比例繳納。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低于養老保險基數的,應以養老保險費基數為準;高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維持不變。
9、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建立、管理和使用?
答:從1998年月1月1日起,我市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個體工商戶業主和流動就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全部由其個人繳費劃入。例如某職工在私營企業工作,月工資收入為800元,企業及職工應按繳費工資基數(800元)的26%繳納養老保險費(208元,其中單位繳納20%(160元)個人繳納6%(48元)。本人所繳納的6%(48元)和由單位繳納的保險費中劃入的5%(40元),組成其個人帳戶總額(88元)。另由單位繳納的保險費的15%(120元)劃入全市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參考銀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利息。當年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按零存整取利率計息,每年計息1次,息金轉為積累額。具體利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公布1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打印一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由職工核對及保存。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在職工繳費期間用于記載企業及職工繳費歷史及金額;在職工退休后是核定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重要憑證,其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專用于計發職工個人帳戶養老金。
職工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余額可以繼承。
10、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答: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 轉移到其重新就業或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 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 保留在本市,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有關規定支付。
11、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答:參保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應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2)達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所括視同繳費年限在內的連續工齡在內),即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或者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
這里“統帳結合辦法”的實施時間:國有企業為1995年1月1日;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為1995年7月1日;街道集體所有制企業為1998年1月1日。
這里“參加工作”是指在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工作。
12、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凡同時具備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分別按下列規定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1)實施統帳結合后參加工作的,月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其中,基礎養老金為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下同);個體帳戶養老金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額除以120(下同)。
。2)實施統帳結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之和。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1.3%×職工應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工齡+調節金+綜合性補貼,其中,調節金和綜合性補貼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調節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0.5%×應建立個人帳戶以前的工齡。調節金的計發標準最高不得超過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從2001年開始,調節金每年下調0.5%。按武政[1998]66號文的實施范圍參保,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綜合性補貼標準為90元。
基本養老金按全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定期調整。調整時間和水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13、凡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未達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怎么計發待遇?
答:凡未達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職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還可每滿一年領取相當于一個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養老金,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在我市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幫工和流動就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適當延長繳費1至5年,直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如果延長繳費后,其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則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延長繳費的,其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十五年,則仍按以上辦法計發待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4、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
。1)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滿一年的;
。3) 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愿望的。
1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有關規定:繳費年限滿一年不滿五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繳費年限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16、用人單位對職工應負什么社會保險責任?
答: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后30日后,為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每年向職工公布一次繳費情況。
17、用人單位應到什么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額?
答:各用人單位按照地稅關系所在地,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和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額。
為了督促企業及時參保,市勞動保障局與市工商局實行同步年審。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審核企業是否參保,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的,市工商局不予辦理工商年審。
18、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該怎么辦?
答:職工可向武漢市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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